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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投资者小课堂01】何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?
2022-11-01 14:44

2019年修订的《证券法》(实施日期:2020.03.01)设立了“投资者保护”专章,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,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,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

何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?


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、销售金融产品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,必须事先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、投资经验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,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制度。

《证券法》的法律规定


《证券法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义务,”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、提供服务时,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、财产状况、金融资产状况、投资知识和经验、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;如实说明证券、服务的重要内容,充分揭示投资风险;销售、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、服务。”“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”

第二款则规定了投资者的义务,“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,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。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,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,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、提供服务。”

基金行业的配套规则


《证券法》的适当性制度针对的是证券公司。具体到基金领域,由于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的修订年代较早,对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,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,“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,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。”

从部门规章层面,对此,证监会2022年修订的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(实施日期:2022.08.12)规定地更加详细并且也将向投资者销售基金公司的行为包含在内[1]。

在基金业协会协会层面,则有更加细致的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(试行)》(下称《适当性指引》,实施日期:2017.06.28)。根据《适当性指引》第三条的规定,在基金领域,投资者适当性是指“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,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,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。”

总结


可以说,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目前已经日趋完善,对于证券和基金投资者而言,从法律层面的《证券法》和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到部门规章层面的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,再到自律规则层面的《适当性指引》,各层次的法律规范对投资者构建了立体式的事前保障,确保了投资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,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。


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第二条规定,“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、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(包括创业投资基金,以下简称基金)、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,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,适用本办法。本办法所称投资者,包括《证券法》规定的投资者,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规定的投资人、基金份额持有人,以及《期货和衍生品法》规定的交易者等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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