投资者根据其投资经验的不同,法律也会给予他们不同的保护,根据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(2022修订)和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(试行)》(中基协发〔2017〕4号)的规定,投资者被区分为两类: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。
一
专业投资者
根据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第八条的规定:
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:
1
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,包括证券公司、期货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、商业银行、保险公司、信托公司、财务公司等;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、期货公司子公司、私募基金管理人。
2
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,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保险产品、信托产品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。
3
社会保障基金、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,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,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(QFII)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(RQFII)。
4
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:
1.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;
2.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;
3.具有2年以上证券、基金、期货、黄金、外汇等投资经历。
5
1.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,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;
2.具有2年以上证券、基金、期货、黄金、外汇等投资经历,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、投资、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,或者属于本条第(一)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、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。 “
从法规条文中可以看出,专业投资者一般都是金融机构、各类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法人以及拥有高资产、高投资经验的自然人。他们一般拥有较高的资产,代表了高风险承受能力;也拥有较多的投资经验,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。
二
普通投资者
根据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,“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”,“普通投资者相比专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、风险警示、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。”
在基金领域,对于普通投资者有着更细化的分类。根据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(试行)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“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,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(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)、C2、C3、C4、C5五种类型。”
三
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之间的转化
根据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的转化。
符合第八条(四)、(五)的专业投资者(也就是高资产、高经验的自然人或法人)可以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。
同样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,但是经营机构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转化:
1
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,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,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、基金、期货、黄金、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;(高资产、高经验法人)
2
(二)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,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、基金、期货、黄金、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、投资、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。(高资产、高经验自然人)